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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启动减刑 依法监督彰显公正
   作者: 2014-08-07 新闻来源: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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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6日晚,长沙市火车站进站口,一名中年妇女拉着一名检察官的手,哽咽不已,反复地说:“我是外地人,在湖南没有任何关系,在你们的建议下,看守所为我呈报了减刑,让我能早日回家去,让我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出去以后,违法的事情我再也不会干了,谢谢你们。”。

  今年1月22日,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驻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官在审查看守所呈报的罪犯徐莹(化名)和马花(化名)的减刑材料时,发现正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邵利(化名)与两人同案,所判刑期相同,都为女性罪犯,且还在同一个看守所服刑,为什么邵利没有呈报减刑?驻所检察官带着对法律、对每个罪犯公平公正执法的态度迅速调阅了邵利的档案材料,了解其案件情况,与邵利的管教民警和同监室人员谈话调查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同邵利本人谈话了解其家庭等自身状况以及认罪悔罪的态度。经过一番调查,一个清晰的邵利呈现在驻所检察官的面前:邵利系江苏省盐城市人,小学文化,一直是安分守纪的家庭主妇,但在其丈夫的带领下加入了传销组织,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其丈夫、徐莹、马花等十余人一道被判刑。判刑后因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邵利及其丈夫、徐莹、马花留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服刑。邵利曾经做过子宫切除手术,身体情况不是很好,服刑期间被安排在老弱病残监室,一直表现较好。邵利家境十分贫困,因为加入传销组织还负债累累,唯一的儿子因为缺乏管教现在不知去向。可以说,传销组织害得她家破人亡,邵利也对加入传销组织有了悔恨之心。

  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掌握情况后,立即向院领导做了汇报。星城检察院就邵利的情况做了专题研究,大家一致认为:虽然看守所呈报对罪犯徐莹、马花减刑符合条件,但同案犯邵利同样具备减刑条件,只是因为邵利文化水平较低,对减刑的相关规定不了解,也没有向看守所提出减刑申请,但根据其自身状况及悔罪表现,应优先考虑对邵利呈报减刑。为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1月27日,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向市第一看守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邵利呈报减刑。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接受了星城地区检察院的建议,依法定程序为邵利呈报减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裁定对邵利减去剩余刑期。3月6日下午,邵利收到了减刑裁定书,驻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市第一看守所为邵利开启了刑满释放“绿色通道”。在收押出所大厅里,看守所民警专门为她办理刑满释放手续,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在场进行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天色已黑了,邵利对长沙人生地不熟又身无分文,此时的她执意要连夜回家去。见状,驻所检察官帮助邵利争取到了400元困难救助金,并开车将其送到长沙火车站,为她买好火车票,一切安排妥当后,驻所检察官正要转身离开,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

  案件评析:本案因为驻所检察官工作的细致和对法律价值的不懈追求,使得文化水平较低、对减刑规定不了解的服刑人员邵利得到了减刑,维护了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也让特殊人员在感受到法律严肃的同时,感受到法律的公正。

  法律链接: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三条: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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