缃戠珯棣栭〉
鏈櫌姒傚喌
鏂伴椈鍙戝竷
妫瀵熶笟鍔
鐑偣鑱氱劍
鑷韩寤鸿
妫瀵熸枃鍖
鍩哄眰閾炬帴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民行检察>>工作动态
市检察院为11名驾驶员讨回近十万元加班工资
   作者:唐蓉 高琴 2017-03-09 新闻来源: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字体: 】   打印本页
  

  

  “我们的案子经过了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都不抱希望了,没想到是检察机关帮我们讨回了辛苦钱!”近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11名混凝土泵车驾驶员终于拿到了被拖欠数年的近十万元加班工资。

  史某某等11人为长沙某混凝土公司泵车驾驶员,自入职以来,一直按工作一天休息一天的模式为公司提供劳动,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休息。

  2012年底,史某某等人了解到有法律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是要支付加班工资的,但混凝土公司一直没有给付,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裁决并未支持他们的诉求。

  2013年3月,史某某等人起诉至开福区法院,该系列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史某某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为由,驳回了史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2015年8月,史某某等人不服法院裁判,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经多次询问当事人、逐一核实证据,长沙市检察院民行处案件承办人认为:史某某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混凝土公司部分车队驾驶员出勤考勤表、司机签到表照片,虽然史某某等人提供的证据形式并不完全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但是结合一审庭审中的证人证言,以及混凝土公司在庭审中曾陈述法定节假日休息是以通知或规章制度的形式出现,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给予休假,可以认定史某某等人作为劳动者一方已经履行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者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该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在缺乏管理权限、不掌握公司考勤资料的前提下,史某某等人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而原审法院认定史某某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从而判令由劳动者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加重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将举证不利的后果转嫁给了劳动者,系适用法律错误。

  2015年底,长沙市检察院就这11起案件提请湖南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采纳了市检察院的提请抗诉理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6年10月19日,省高院再审后对11起案件依法改判,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判决混凝土公司向史某某等11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检察官提醒:劳动者要保存一份劳动合同,不至于在分歧产生时无据可依。同时,可以保留一些日常工作照片、工资条、工作证、公司通知(最好是加盖公章)、录像、考勤记录等等,以便在用人单位未足额付出加班工资时,能够对加班环境尽到举证义务。

鍦板潃锛氭箹鍗楃渷闀挎矙甯傚渤楹撳尯鏉滈箖璺
鐢佃瘽锛0731-88628200 閭紪锛410013 鎶曠ǹ閭锛
csjcxcc@163.com

鏈綉缃戦〉璁捐銆佸浘鏍囥佸唴瀹规湭缁忓崗璁巿鏉冪姝㈣浆杞姐佹憳缂栨垨寤虹珛闀滃儚锛岀姝綔涓轰换浣曞晢涓氱敤閫旂殑浣跨敤銆
宸ヤ俊閮↖CP澶囨鍙凤細浜琁CP澶10217144鍙-1 鎶鏈敮鎸侊細姝d箟缃  
璁块棶閲忥細AmazingCount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