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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检察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获最高检官微头条推介
   作者: 2018-07-13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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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发现监督工作存在四大共性问题
2017年初,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侦监部门在该市调研时发现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四大比较突出的共性问题:
监督线索来源困难,多头受理,协作不畅,难以形成合力。按照职能划分,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等多部门均可以受理监督线索,但多部门间未建立内部线索移送机制。
监督方式随意性强,程序规定不明确、不细致。因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流程和方式,监督工作没有从流程上统一规范,调查取证和证据审查无案号、无卷宗、无时限,实践中存在两项监督工作“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的状况。
监督工作刚性不足,监督实质性不强。对侦查机关消极侦查行为的监督是监督老大难的问题。检察人员纷纷表示办理监督案件非常困难,因法律留有空白难以实施推进。
监督工作主动性不强,应付式监督、考核式监督居多。个别检察人员表示,与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监督,费力不讨好,不如不办。
构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良性关系
根据调研出的问题,2017年3月,长沙市检察院制定下发《长沙市检察机关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定(试行)》,探索试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经过一年的实践,目前,长沙市检察院已与公安机关、多家行政机关会签了《侦捕诉衔接机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调查核实办法》《检警联席会议制度》《两法衔接提前介入制度》等多个机制,就捕后及存疑不捕后的消极侦查行为、行政不作为行为等进行案件化监督等问题达成监督共识。通过案件化办理来监督,以协调、沟通为手段,强化检察机关审前程序中的主导、把关、过滤作用。
在一年的实践中,长沙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实现了四方面转变。
一、监督线索统一管理和规范分流,促“随意监督”成“规范监督”。
所有监督线索由案管部门统一管理,明确线索受理范围、线索审查分流及立案程序,采取轮案和指定办理相结合的形式。通过与市电视台联合出台《关于重大监督事项协助联系办法》,积极构建与本地主流媒体监督线索移送工作机制,通过检察官分片联系制度等多种创新形式,有效扩展了监督事项线索获取渠道。
典型案例
一则关于“嗦碗粉等于吸毒”的新闻播出后,长沙县检察院根据媒体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调查情况及取样检测报告,有效督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
二、监督以调查核实为方式,以证据审查为依据,促“表象监督”成“实质监督”。
明确案件化办理的办案环节,规范调查核实步骤,强化调查核实取证程序须以询问、查阅、复制、调取等六种方式进行,并在监督流程各节点相应制定18种法律文书,全程留痕。
典型案例
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办理的某机电设备经营部污染环境一案,该院积极引导并参与实地勘查取证、采样检测等调查核实程序后,通过采样检测鉴定、污染物质的来源及参与人员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监督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有效封闭了巷子里的废机油排放,为居民生活区营造碧水蓝天。
三、兼顾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全过程,促“碎片化监督”向“一体化监督”转变。
建立《办理刑事案件侦捕诉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衔接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等工作制度,检察机关以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跟踪的持续监督流程模式,确保侦查活动、行政调查过程的依法公正。
典型案例
浏阳市检察院依据《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获取毛氏父子涉嫌非法捕捞的犯罪线索后,及时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主动介入指导取证,有效督促渔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监督立案后,检察机关继续引导侦查取证,对情节较轻的毛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联合渔政部门对其作出修复生态的决定。通过有效释法说理,毛某某自愿向检察机关出具了《生态环境修复承诺书》,并于取保候审后购买了数千尾鱼苗在浏阳河内放养,以实际行动修复浏阳河的生态环境。
四、科学量化和评价监督业绩,促“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化。
案件化办理后,重大事项监督案件全部录入系统,通过轮案或指定给员额检察官办理,纳入员额检察官考核和基层院考核,对于原来没有进入立案监督程序和纠正违法程序但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重大监督事项办理工作也予以了量化和评价。
典型案例
2017年,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收到该区人社局移送的湖南金湘建设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的监督线索后,以案件化办理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案工人们的劳动报酬支付主体不是湖南金湘建设公司,不需要进行立案监督,遂根据调查核实证据联系应当付款的主体,妥善解决了矛盾,有效防范了舆情。该案入选了长沙市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典型案例汇编。
实践中的难点和展望
从试行一年来的实践来看,当前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检察监督工作的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刑法及刑诉法对立案后、捕后的侦查活动监督存在空白,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检察监督的专业性、规范性、持续性有待增强。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推进中,由于检察官要兼顾诉讼办案和监督,有时会出现不能持续化监督,监督点对点,不跟踪监督等现象。
检察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以往的检察人员办案基本上以被动审查、中立审查为主,缺少主动开展监督的意识,也缺少调查核实证据的相关经验。
对此,长沙检察机关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顶层设计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立法,强化法律保障。从符合刑事司法规律的角度,创新工作机制,探索新形势检察监督的法律途径,并建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库。
?完善办案系统平台,增设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办案模块。
?强化在办案中监督和在监督中办案,通过科学部署,合理布局,优化配置,使监督进一步实现专业化、精准化。
?强化提升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监督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人才库建设,强化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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