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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规定
   作者: 2014-07-23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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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男,44岁,A市水务局规划建设科科长。2010年年初,A市水务局着手实施四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某水利水电公司项目经理陈某为承揽到该工程,向龙某某请托关照,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感谢。而后龙某某利用职权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中给予陈某公司关照,使该公司顺利承接该工程,并在工程施工、工程款拨付、审计、结算、变更设计等方面给予陈某公司关照。2010年底,陈某给予龙某某现金20万元,龙某某予以收受。

  二、诉讼情况

  2013年8月5日,A市B区检察院初查后对龙某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于8月5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A市检察院于同年8月17日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龙某某。

  三、逮捕理由

  犯罪嫌疑人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涉嫌受贿罪,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龙某某.

  四、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系A市水务局规划建设科科长,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帮助陈某公司顺利承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并在事后收受陈某20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案例中A市B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龙某某涉嫌受贿案,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必须向A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捕,由A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此案,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龙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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