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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办案职能,化解社会矛盾,挽救失足少年
   作者: 2014-07-29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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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13年6月的一个晚上,犯罪嫌疑人金某和被害人王某在打麻将时发生纠纷,后被害人汪某在网络上发帖骂犯罪嫌疑人金某牌品不好。金某知道后欲伺机报复汪某,遂于几天后的一个晚上,与谭某某、陈某商量,要把汪某约出来打一顿,并叫来了苏某某等人帮忙。晚上22时许,金某、苏某某等人将汪某约至乐和城广场,并对汪某进行殴打,造成汪某轻伤。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行为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苏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金某、苏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实施伤害行为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芙蓉区院侦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一方面积极参与推动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汪某达成和解协议,争取取得被害人汪某的谅解;同时向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求犯罪嫌疑人家属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提供担保;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取得了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在不对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采取逮捕措施的情况下,继续全力开展后续侦查取证工作。芙蓉区院侦监科依照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金某、谭某某等人批准逮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不批准逮捕。该案提起公诉后,公诉人针对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庭结合证据,充分采纳了公诉意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三、评析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从实体到程序、从受案到结案,每一环节都值得总结、思考。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面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繁杂、面对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保护被害人权益的矛盾、侦查监督部门注重延伸办案服务,积极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机制,确保依法办案。侦监部门以保障程序和实体审查为抓手,全面规范未成年案件程序,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在程序上,指定经验丰富的干警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求法定代理人到场,确保犯罪嫌疑人基本权益。法定代理人确实无法到场的情况下,与芙蓉区司法局、教育局、妇联、政法委、区团委等机构建立联系机制,由区共青团下属的未成年保护机构派员到场;在实体审查上,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对未成年案件确定“以不捕为原则,以逮捕为例外”的原则,在确保基本权益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审查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二是坚持依法履职,加强析案说理,积极化解矛盾。侦监部门在办理该案时一方面及时与嫌疑人的家属联系,督促其尽快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以此获得被害方的谅解,积极推动双方刑事和解;另一方面多方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调查,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还表示今后加强教育、管理,保证犯罪嫌疑人再不会出现类似行为。

  三是将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加强释法说理,扩大办案效果。侦查监督部门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工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一方面教育、挽救了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使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自己不懂法、不守法带来的恶果,充分实现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起的积极作用,同时,有效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社会矛盾。此外,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将本案及时通知综合部门,从法制教育的角度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创造多赢格局。

  四是坚持案后跟踪,敦促消弭矛盾。在作出不捕决定后积极跟踪该案,督促公安机关继续搜集相关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保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生活、工作情况,确保苏某某遵守取保规定,积极悔罪,改过自新。2013年10月8日下午,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拿着一面书写“对未成年人关怀备至,对老百姓情深似海”的锦旗来到芙蓉区院侦查监督科,送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以表真诚的感谢。该案的后续跟踪处理既保证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又依法确保案件刑事程序的顺利进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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