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虢某某、杨某某二人明知“五芳斋”为注册商标,在没有获得浙江五芳斋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杨某某接受虢某某委托非法制造假冒“五芳斋”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29万余个,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虢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3 月27 日,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黄某某作为印刷包装厂的生产厂长,在明知陶某某没有相关授权印刷的法律文件和手续的情况下,接受陶某某的委托,组织印刷厂工人印刷湖南明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云竹”文字及4种型号的彩色鞭炮包装盒共计2万余个,货值18万余元。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3月13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假冒注册商标罪实施过程中,通常伴随有获取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一种获取方式即委托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可以说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上游犯罪,也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对于产品质量、产品安全危害极大。对于此类上游犯罪的严肃打击和惩处,不但有利于维护商品的品牌价值,也有利于维护产品质量和安全。